金掌柜-您的贴心管家

>> 返回新闻中心

银监会10号文解读
2014-04-21 11:10:45 来源:中国支付网
分享到:

      一、发文背景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10号文)系由银监会法规部与创新部于2013年10月起草并向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以下简称支付司)征求意见。

  该10号文草稿为《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21条,主要是对银监会86号文落实的具体深化。

  二、条文解读

  (一)关于客户技术风险承受能力


  所谓客户技术风险承受能力与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即为客户对投资风险的偏好程度,国际上已使用多年。但技术风险承受能力现阶段难以进行量化评估。而且商业银行现阶段无法进行自身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双向技术风险评估,更难以将评估过程合适的展现给客户。很明显,商业银行为了免责,只能对账户关联、业务类型、交易限额等做出与自身相关业务一致甚至更加严格的规定。

  (二)关于首次业务关联双重认证

  毫无疑问,首次业务开通须经商业银行直接验证身份,不仅是反洗钱的要求,更增加了商业银行为支付机构客户身份背书的责任。在诸多身份验证方式中,通过物理网点进行认证基本无意义,那么只能通过电子渠道进行认证,故能够得到支付机构服务的客户也必然是商业银行的电子渠道客户,这样极大的减少了支付机构通过商业银行获客的可能性,并提高了获客门槛。也许会有人说,商业银行通过预留手机号进行验证也是可行的,毕竟客户开户都要留手机号。但由于我国手机SIM卡开卡并非完全落实身份真实性要求,若商业银行借此作为“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另外,该要求具有怂恿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捆绑销售而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的嫌疑。

  (三)关于即时通知

  商业银行并非都免费为客户开通短信、微信等即时通知服务,一些国有大行都是要收取月费的。强制要求支付机构客户去银行开通即时服务是否符合前段时间发改委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性收费的规定?显然,银监会没有考虑。既然强制要求开通即时通知的客户才能一次签约,多次使用支付机构的服务,与双重关联认证相呼应,又减少了支付机构的获客范围。

  (四)关于赔付责任

  《意见》要求支付机构“先行赔付”,支付机构认为这显失公平。10号文采纳了该意见。但由于10号文给商业银行强势地位,支付机构实质上仍会接受“先行赔付”,尽管不区分责任而笼统由支付机构承担赔付责任是违反合同公平原则的。

  (五)关于大额、可疑支付即时通知客户

  即使商业银行自身开展的大额和发现的可疑支付也并不强制要求即时通知客户,除非客户主动选择了动账通知的即时通知服务。此处强制商业银行为支付机构的客户提供该服务,无疑增加了商业银行与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的成本,并本质上不鼓励商业银行开通支付机构的大额交易功能。

  (六)关于交易界面跳转

  要求支付机构不得在商业银行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屏蔽本银行的交易界面即网关,必须有“跳转”动作,无疑再次要求商业银行为支付机构进行背书,但商业银行直接获得了支付机构客户的交易信息,总体对商业银行有利。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强制要求“网关跳转”,10号文亦采纳了支付机构的意见,并给商业银行以选择。

  (七)关于原路退款

  据了解,并不是所有商业银行都能够将交易失败的款项原路退回,需要商业为合作的支付机构都开通每个渠道、每个业务的退款路径,开发成本较大。同时,商业银行若遇到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单边账,原路退款难度更大。因此,对商业银行核心系统稳定性提出了较高要求。

  (八)关于每日对账制度

  支付司研提了每日核对校验客户备付金的建议,10号文予以采纳。同时,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内部户”存放客户备付金,逃避客户备付金监管的问题进行了着重强调。

  未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其各分支机构不得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也是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再次强调。

  另外,我拟写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银发〔2013〕256号)亦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2014年9月底前完成客户备付金监管系统的建设、改造工作以满足每日核验客户备付金的要求,否则不得与支付机构合作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关于汇卡联系我们新闻中心安全中心合作伙伴丨    客服热线400-686-6006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2003-2019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20289 粤ICP备11093203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0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