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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指导意见
2014-03-27 11:02:31 来源:虎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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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上旬,央行召集部分支付公司,在小范围内下发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稿(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分条款引起网络媒体的一片哗然,媒体舆论倾向于认定这是银联和银行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牺牲了第三方支付和电信运营商。

       仔细解读相关的两文及起草说明,不可否认,在备付金管理、商户结算方面确实更倾向于银行。但是,若扣上扼杀支付创新、扼杀二维码支付的帽子则言之过早;况且,两文本身就是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而非公开征求意见,更不是正式颁布的监管条例。

       二维码支付并未禁止,但限于线上支付,保护固有线下格局

       针对媒体反应最为强烈的二维码支付,《指导意见》起草说明中承认,对于培养社会公众的手机支付习惯、便利小额非现金支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人民银行可给予一定的观察期,由于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及风控体系,而暂不宜在管理制度中对其合法性予以承认。反言之,待技术标准及风控体系成熟之后,则倾向于予以承认。在监管实践中,也将其纳入创新业务,只须提前30天报备即可,并非禁止。

       针对二维码支付争议的重点在于应用场景被限制于线上业务,不能往线下扩展。二维码支付,在《指导意见》中被归类为网络支付的范畴,《办法》又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付款人和实体特约商户的交易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简单举例说明,用户在电子商务网站买了商品,扫描线上二维码进行支付是合规的;但若在实体商店进行线下付款时,扫描二维码进行支付就是不合规的。

       央行如此规定并不是针对二维码支付本身,而是针对支付宝、微信支付从线上支付往线下支付的入侵。O2O的发展,模糊了互联网支付与银行卡收单两个本来边界明确的市场,这让央行颁发的互联网支付和银行卡收单两个牌照及相应业务管理办法面临巨大挑战。在支付工具安全性、成本构成上,线上线下都是两个世界,监管层担心网络支付的入侵会扰乱银行卡收单市场,伤害银行卡收单机构的利益,打破了按照应用场景分类监管的框架。

       但笔者认为,央行通过线上还是线下来划分网络商户和实体商户的市场边界及监管框架是不可持续的,因为很多商户本来就既有网店又有实体店,用户完全可以选择到店选择商品后,而在店里使用手机在网上下单,绕开监管条例。这种线上支付线下消费相结合的模式,究竟应归于实体商户还是网络商户?

       综上而言,禁止网络支付进入实体商户只是央行的临时措施,其出台的监管条例也很容易被第三方支付绕开。市场需要与时俱进的、既能支持创新、又能确保公平竞争的监管办法。

       第三方账户余额支付受限,鼓励直接用银行卡支付

       《办法》第二十六条“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同一个人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消费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这一条也引起了争议,认为央行片面维护了商业银行的利益。

       仔细解读这一条,限制的只是虚拟账户的消费限额,而非银行卡支付的限额,并不会影响绝大多数用户的网络购物。举例而言,用户在电商网站上购买商品,使用银行卡支付,并不受限额的约束,但如果选择支付宝余额账户,就会受限。由此不难看出,央行此举只是想让大家把钱放在银行卡,而不放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虚拟账户中。

       个人转账受限,让钱更多留存在银行

       《办法》针对无交易背景的充值、转账做了极为严格的额度限制,提现及转账到银行卡则干脆禁止。个人支付账户余额只能用于转账和消费,不能提现。个人支付账户间转账单笔限额1000元,年累计限额1万,转账转入的资金也跟充值进来的一样,只能用来消费和继续转账,而不能提现或转到银行卡了。

       从监管角度而言,确实,个人支付账户的资金流动(充转提)打破了央行对资金流动透明化的监管,因为支付账户并未完全实名,也未在央行报备,通过支付账户发生的充值、转账、提现,从银行资金流动的角度都是通过支付公司备付金账户转入转出的,无法看清资金流动的方向的,成了一个黑匣子,存在洗钱的空间。

       但是,央行此举更是限制了支付机构吸纳资金,让老百姓把钱存在银行。而且,为了安全性、反洗钱而设置限额,是否是头痛医脚?毕竟,第三方支付的用户体验、转帐费用,远远优于传统银行服务。而这,才是用户选择第三方支付的原因。

       手机支付禁止使用通讯账户开展支付业务

       《意见》第二部分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不得基于客户的通信账户开展手机支付业务。”此举引起运营商旗下支付公司的一阵紧张,其具体含义也有待于进一步明确。运营商通过通信账户的话费余额开展业务是先天优势,而且从用户基数和覆盖面上,运营商比银行更具优势,此项规定,更像是银行担忧运营商动了自己的蛋糕。

       从监管角度而言,账单托收业务(业界也称为话费支付或短代)是运营商一直在合法运营的业务,作为虚拟货币业务,属于工信部及文化部监管的范围。如果上述支付机构利用手机通讯账号开张现金支付业务,央行与工信部、文化部的监管边界将出现模糊,央行干脆先禁止再说。此事如何发展,有待运营商和银行间的博弈。

       总结:应鼓励公平竞争,打破固有垄断利益格局

       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很多创新都是绕过银联、银行,这无疑会对传统金融体系造成冲击。限制第三方支付账户只担当小额转账、支付功能,大额资金流转仍需挂靠银行账户、银联通道,其用意在于依靠政策调控强行划分市场,让第三方支付机构继续作为为传统金融机构的补充者而非取代者存在,究其原因还是传统金融机构创新乏力,需要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各类创新产品的持续猛攻下获得一个喘息的机会。

       但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平竞争。否则,我国的金融市场就会处在一个垄断、创新受限的大环境中,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也就无从谈起。相信在此次草案博弈后,市场会重新洗牌,也意味着新机会的出现。支付额度可以限制,市场发展的脚步却无人能挡,新的支付形态也或将由此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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