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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互联网金融套上合规缰绳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
对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应该坚持统一的监管标准
中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崛起,已经形成了以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为主要模式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原则,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和健康发展,通过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首先要鼓励金融创新,构建包容金融创新的监管体系。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发挥好主力军作用,加快互联网信息技术在金融服务中的应用,不断创新金融业务模式、服务形式和产品,充分挖掘社会公众和小微企业的需求,让金融服务惠及更多的百姓,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其次要保障金融安全,坚守互联网金融不得非法吸纳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等两条红线,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把追求安全性作为经营管理的首要目标,不断加强自身的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三是坚持监管一致性,对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应该坚持统一的监管标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坚守的诚实守信、信息公开、禁止欺诈等经营管理基本原则以及所遵循的资本充足率、风险拨备等基本监管约束,同样地也应对所有互联网金融企业适用。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把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作为重要事项纳入到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议事内容,建立“一行三会”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出台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行政许可形式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秩序。
推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成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主力军,建立以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的资金托管机制,强化互联网金融资金安全监控机制。
加快制定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落实互联网金融账户实名制,明确规定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强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范性。
把互联网金融纳入反洗钱监管,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须以“了解你的客户”为基本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加大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监管检查和惩戒力度。
探索将互联网金融诚信记录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根据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其高管人员、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实施分类监管。
建立互联网金融专项统计制度,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将互联网金融的主体数量、业务总量和风险状况等纳入专项统计范围。
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指导下,成立由商业银行、券商、基金、清算组织、支付机构和网络信贷企业等组成的全国性互联网金融协会。同时,在互联网金融活跃、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导下成立地方性互联网金融协会。
加快研究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资金安全、信息披露、隐私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