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绊住移动支付普及的四条腿
2014-02-14 10:44: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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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预见,依托电脑为主的互联网渠道、依托手机为主的移动渠道,将成为网络理财的两大主要模式。只是,移动支付的普及还面临着安全、产业链环节多且尚未形成有效的、可持续的、各方共赢的产业发展格局、缺乏这样的应用场景等现实的制约。各类互联网、移动金融的创新,或许更应在收益率之外的用户功能上多做文章,毕竟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多种因素造成的短期高收益难以持续,竞争将会最终改变现有的金融产品收益格局。

  杨 涛

  随着微信红包在马年春节期间的风靡,再加上“嘀嘀打车”与微信支付、快的打车与支付宝等的支付补贴政策的助推,移动支付似在一夜间进入了大众狂欢的时代。

  支付清算是金融体系最根本性的功能,在此基础上才能展开各种资金配置活动。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许多创新都发端于支付创新。近年来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发展,引发了阿里小贷、余额宝等新兴金融组织或产品的兴起。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的发展,背后也离不开支付结算环节的保障与创新。移动支付的兴起,带来了移动理财、移动财富管理的空前活跃。可以预见,依托电脑为主的互联网渠道、依托手机为主的移动渠道,将成为网络理财的两大主要模式。

  我们看到,在智能手机为主的移动设备进一步普及的趋势下,越来越多的人离开台式机和笔记本,聚焦于能给他们更便捷、直接、及时体验的手机上的财富管理。在此大环境下,移动支付的巨大发展前景不言而喻,市场蛋糕也将逐渐增大。无论是支付宝侧重的远程支付,还是微信偏重的近场支付,都深刻冲击着传统零售支付体系的格局。

  只是,移动支付的普及还面临着几大突出的瓶颈。

  首先,到了移动支付阶段,安全问题难以回避。在互联网支付时代,公众就经常为媒体报道的各种负面事件所困扰,面对相对陌生的移动支付,公众的戒心就更大。实际上,移动支付存在安全问题的根源之一,就是长期缺乏规范、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不过,这一障碍有望得到缓解,今年5月1日,移动支付的国家标准就将正式实施,而央行的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也于2013年底建成并通过了验收评审,“山头林立”的不同机构的移动支付系统可以“联网通用”了。

  其次,移动支付涉及的产业链环节尤其多,如银行、支付企业、软件厂商、手机厂商、运营商等,有的还尚未形成有效的、可持续的、各方共赢的产业发展格局,业务模式与定位不清晰,导致各类主体之间缺乏明确的权责分担机制,使得现有的业务拓展和竞争,往往停留在低水平的“跑马圈地”阶段。

  再有,即便是诸多习惯于移动时代的人群,希望更多运用移动支付模式,但还需要有支撑相关交易活动的环境。正是由于缺乏这样的应用场景,制约了移动支付的进一步扩张。即使是作为行业领先者的支付宝,其应用场景拓展也还处于起步阶段,微信支付则更需要创新环境载体。比较来看,POS机的普及对于信用卡使用起到基础性支撑,期间也经历过多年的改革与利益协调。移动支付要真正冲击、甚至替代传统零售支付工具,非得在应用场景方面有所突破不可,而这并非一两家企业能完成,需要整个行业的共同努力。

  再进一步看,移动支付的习惯与文化不是短期内能形成的,主要障碍仍是存在潜在的安全漏洞。一则,手机病毒或木马的侵袭或支付软件自身存在的漏洞,很可能会造成支付隐患。同时,移动支付所追求的就是便捷的用户体验而比互联网支付更简易程序,也降低了支付安全性。这些都可能对资金和交易安全产生影响。二则,长期以来我国对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机制严重缺失,在互联网支付中已出现过类似的用户信息泄露事件,而在场景更开放的移动支付环境下,这个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三则,由于移动支付的门槛更低,也会带来对洗钱、腐败行为等灰色交易的担心。预付卡、购物卡的出现,就曾使人担忧其助长了隐蔽送礼、行贿受贿等行为,如今如微信红包之类的更便利的模式,似更易操作。由于处于起步阶段,这种影响还相对较小,但毕竟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不正视。四则,无论互联网支付还是移动支付中,出现的某些风险,都是源于支付消费者的安全习惯较弱,这也不是短期内所能改变的,而需要移动支付文化的逐渐形成。

  如要深入剖析现有的移动理财模式,大致可分为这样几类。一是传统金融产品与支付企业的结合,现在主要表现为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在带来投资回报同时,更多是融合了消费支付功能,同时降低了门槛;二是传统金融机构设立的电子平台,进一步向移动端拓展,利用移动支付方式来沟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放心保)产品等;三是新兴的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在移动场景的应用;四是某些非规范的、处于灰色地带的投融资行为,在披上“互联网金融”外衣,赶上“移动金融”的时髦。

  由此来看,不同移动理财模式的风险特征是不一样的,前两者相对规范一些,但在公众纷纷介入之后,也要更重视风险的提示,因为即使货币市场基金也不是无风险的,同时还要避免对收益率等信息的误导。对于第三种类型,其风险在于整个行业“良莠不齐”,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也缺乏有效的监管规则。最后一种,则是民间金融“灰色成分”的变种,风险不言而喻。

  长期以来,互联网产业更习惯于“眼球”经济,当与金融结合时,这种习惯可能会带来对创新根基的侵蚀。过于强调收益率,很可能会影响这一新兴金融模式的可持续性。对此,证监会去年已对百度“百发”的表态,浙江证监局也对数米基金开出了罚单。因此,各类互联网、移动金融的创新,或许更应在收益率之外的用户功能上多做文章,毕竟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多种因素造成的短期高收益难以持续,竞争将会最终改变现有的金融产品收益格局。

  眼下众多互联网金融活动还尚未有明确的思路,而移动金融活动的演进,完善监管变得更迫切了。笔者认为,从大致思路来看,首先针对传统金融产品与网络渠道的结合,应落实线下已有规则,同时结合线上特点适当完善标准和细则;其次,对于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兴模式,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新规则;对互联网、移动金融中的非法投融资,则需从根本上加快完善民间融资相关法律制度的步伐,如“放贷人条例”等,为网络投融资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最后,金融消费者保护原本就是薄弱环节,移动金融时代的消费者面临更多风险和挑战,因此,针对网络时代的技术特点,应加快制定面向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投融资产品、风险管理产品等的消费者保护规则。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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