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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核心在于类金融业务
规范“网络金融活动”,从而使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纳入议事日程。所谓网络金融活动,亦即去年以来炒得热火朝天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开展的业务,也包括各类网络机构开展的类金融业务,后者则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是亟待加强监管的核心。
作为讨论的起点,必须明确“网络金融”或“互联网金融”的真实内涵,因为不同的具体模式,其风险收益特征是完全不同的,也面临不同的监管路径。要认清这一点,必须从金融功能入手,亦即资金配置、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信息发掘等,因为这是金融的本源。互联网并不能颠覆基本金融功能,只是改变其实现形式。
在多种多样的模式中,与资金配置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其风险特征更复杂,也是大家最关注的。其中,网络融资平台也就是通称的“P2P网贷”,其潜在风险令人瞩目。究其原因,一是这种网络间接融资在我国是主要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受到公众广泛关注,而众筹等直接融资模式,则由于规则限制,相对较难发展。二是现在国内许多所谓的“P2P网贷”,往往都是“挂羊头,卖狗肉”,有的是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民间投融资等中介机构,靠着互联网金融东风一哄而上。由于运作不规范,资金用途存在问题,所以出现许多风险也必然。
实际上,“P2P网贷”风险背后,反映的是民间金融固有问题,因为它们就是典型的民间融资活动,只是增加了互联网元素而已。就民间融资来看,在发挥重要补充作用同时,自然存在某些问题,一是信用方面的潜在风险,二是就整个资金体系来说,实际上分为体制内外的双轨制,金融市场是分割的,资金没有实现充分流动,体制内某些地方供大于求,体制外某些地方供不应求,因此使得民间融资交易中的高利率,大多不算是真正的市场化供求基础上形成的资金价格。由此来看,看待“P2P网贷”的风险和问题,跳不出国内民间融资市场发展的大环境。
从投资角度来看,多数被热炒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实质上并没有完全脱离传统金融范畴。例如,余额宝只是在货币基金基础上,增加了互联网购物支付功能,并降低了投资门槛。同时作为相对规范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它也并非完全没有风险。货币市场基金虽然风险较低,但在历史上的特定时期,也可能陷入困局。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存款利率的放开等,货币基金相对储蓄存款的吸引力也会下降,这就是潜在风险之一。另一个风险来自支付企业备付金管理的可能变化。现有的备付金管理规定仍待完善,随着将来支付企业备付金账户规模的扩大,在支付结算功能之外,与金融产品的进一步结合,也不排除会有新的规定和规范。
同时,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实现服务对象的平衡。是重在解决资金需求者的难题,还是优先满足资金供给者的需要,因为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利益相反。与传统金融体系不同,目前互联网金融对资金需求者的重视还有所不足。例如,若是互联网融资产品的收益过高,就意味其贷款产品的成本也高,这使得部分模式的普惠金融功能值得商榷。
总体来看,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采取相对宽松而友好的态度,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可以无所作为。未来的改革重点,一是要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体系框架、风险所在等,否则就会出现“瞎子摸象”;二是由于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混业经营更加突出,这就需要监管理念的转变,从过去的机构监管逐渐转向功能监管,而且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来适应这些新兴金融模式监管的跨市场、跨时空、跨种类特点;三是尽快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例如近期监管部门对于网络销售理财产品的混乱状况予以警示,即便是银行理财线下销售都经历了多年的“磕磕绊绊”,才使得各种信息误导、披露不足等有所降低,更不用说野蛮发展的线上理财市场,更容易成为消费者的投资“陷阱”。
对于监管规则的完善来说,也可从几方面着手。一是对某些新型的具体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出台有针对性的规则;二是使得线下已有的规则,进一步在线上落实,而不是任其成为“飞地”;三是加快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互联网融资健康发展奠定根本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