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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支付向右向左?
摘要:针对当前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合作的现状、支付机构存在问题和潜在风险等,银监会有关部门酝酿出台关于规范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相关措施的通知,但相关文件何时下发目前仍无时间表。
近日获悉,针对当前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合作的现状、支付机构存在问题和潜在风险等,银监会有关部门酝酿出台关于规范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相关措施的通知,但相关文件何时下发目前仍无时间表。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他互联网企业进行金融创新的活跃程度也持续提升。与此同时,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管控引起了监管层的高度关注。
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主管部门,央行12月24日召开全国支付机构监管工作会议,通报支付机构业务整体发展情况,也指出支付机构在客户资金管理、业务合规经营、客户权益保护、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
非主管行备付金不计存款考核?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管理、规范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互联网企业合作,据悉银监会相关部门已经起草《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事项的通知》,并早在8月份左右向相关监管部门征求意见稿。
目前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仍在对通知文件中的监管内容作进一步研究和沟通,具体发布时间目前仍无时间表。
在规范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方面,银监会提出了针对性解决方案和监管要求,即支付机构和银行合作都必须报批银行总行,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应集中审批、集中管理、系统统一接口,并由总行统一进行风险管理。
当前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谈合作时,会与同一银行在各地的多家分行进行合作,针对这种情况,银监会要求银行必须确定一个主管行。同时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同一家银行其他分行的存款不计入该分行存款考核,而是全部计入主管行的存款考核。
此外,为保证互联网交易的安全性,银监会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身份信息验证,不能将身份信息验证全部推给银行。
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已久,在以往监管中,银监会也曾发文警示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合作风险。“以前的监管发文原则性表述比较强,对银行起到警示作用。但这次有些规定更微观具体,比如支付机构在银行的存款考核只计入主管行。”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指出。
根据央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目前支付机构除了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备付金(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存管银行之外,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付金合作银行。当前,支付机构为了跟银行进行合作,也会选择多家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将备付金存入合作银行,对于地方分支行来说,支付机构的备付金是其重要存款来源之一,银行也为了争夺这些沉淀资金作为存款而激烈竞争。
各家支付机构并未披露备付金规模,但也并非小数目。以支付巨头——支付宝为例,据报道,去年支付宝日交易金额超过45亿元,支付宝交易流程通常为7天左右,由此产生的沉淀资金达300亿元左右。
截至今年7月,央行已经发放七批支付牌照,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周金黄6月末在某论坛上公开表示,预计今年年内获得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将达到260家左右。其他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规模虽然不及支付宝,但随着未来互联网交易额不断增加,总体而言备付金规模还会继续上升。
“如果按照监管层的新规定,即只有存在支付机构主管行的备付金才纳入存款考核,那非主管行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动力可能会减弱,同时给一些非主管行的分行造成较大压力,也很有‘杀伤力’,毕竟存款不计入非主管行,会有一定损失。”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认为,“如此一来,以往支付机构在分行层面‘各个击破’的策略可能会失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银行整体利益。”
某国有银行电子银行部人士告诉记者:“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出口比较多,很多支付机构除了找总行谈合作之外,还会找各地分行谈合作,且各家银行对与第三支付机构合作也有不同的部门管理,比如有的银行是电子银行部门来管理,有的是公司业务部门来管理。以往多是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或总行与分行之间协调,管理条线比较长,有时候也比较乱。监管层要求统一集中管理有其合理性。”
对于监管层的监管思路,截至记者发稿时并没有从银监会相关部门得到回复。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无特殊
随着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程度不断加深,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的竞合关系将更为突出。由于在客户规模与交易规模上爆发式增长,第三方支付机构提高在网络支付行业的市场地位的同时,还对整个银行业造成一定冲击,并给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支付机构有大量的备付金存入银行,部分支付机构以此作为与银行合作谈判的筹码,这都可以理解,但有些支付机构以此‘要挟’银行压低费率,比如这家分行费率要千分之一,那家分行只要千分之零点五,那就会选择跟费率低的那家分行合作,而且支付机构存在银行的存款利率往往要求达到利率上限水平,部分支付机构这些‘小动作’挺普遍。”某股份制银行电子银行部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该股份制银行电子银行部内部人士认为,有些分行或者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出于增加存款、拓展客户等方面考虑,不得不在费率上做出让步,“可能一家分行得利另一家分行就会受损,总行应该从整体上进行协调,进行集中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银行内部之间不正当竞争。”
不过有第三方支付机构人士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跟银行的合作模式完全是市场自由选择的结果。“第三方支付行业是一个微利行业,目前整个行业只是处于一个盈亏平衡线上。银行所谓支付机构‘各个击破’分行的说法与其说是第三方支付‘狡猾’,不如说是第三方支付行业艰难生存的一个表现。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整个银行业电子银行业务的普及,提升了整个银行业的电子化程度。如果非要说双方有竞争,那只有1%的竞争,99%是共赢。希望银行在‘规范’的同时也能够给第三方支付行业和创新以更多的机会。”
此外,对于银监会要求系统统一接入得到银行业内人士的认可。“实际上现在有很多支付机构拿着银行系统接口去开展很多自己的业务,但背后很多业务并不都是银行直接授权,比如一些余额查询功能等,一旦出现风险,很难追偿。”上述国有银行电子银行部人士称。
今年8月份,某国有大型银行总行向分行下发《第三方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将第三方支付业务权限上收总行,实现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四个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接入、统一安全模式和统一定价(详见《中国经营报》8月26日报道《大行收权欲阻第三方支付机构“拼缝”》)。
该国有行还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行由总行指定,原则上由其总部所在地一级分行担任。同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同一时期只能有一家管理行,非管理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其开展业务合作。
同时规定,该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必须由该行电子银行系统统一接入,经该行电子银行客户认证和安全控制体系统一管理。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是有必要的,互联网渠道的产品和内容越来越丰富,但是风险也不能忽视。银行从规章制度到系统等都受到严格监管,即使推出一个新业务或者新产品都要向银监会或者央行进行报备甚至要报批。即使这样严格的监管也不能百分百说银行产品绝对没有风险,但毕竟银行的本意是要对投资者负责。”上述国有银行电子银行部人士认为,所以有些业务因为强调了安全性和风险管理,有时候会牺牲掉客户体验或者说客户体验比不上互联网企业的产品,这是银行在未来金融创新时需要改进的地方。
而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持谨慎支持态度。12月中旬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出席第九届中国电子银行年会时指出,同传统金融服务相比,互联网没有创造新的金融模式,金融服务的对象、工具、法律关系没有根本性的变化。“我们仍然需要遵循线上与线下统一的监管标准,网上金融业务不具有风险上的特殊监管待遇。”王岩岫在会上表示。
因此王岩岫认为,围绕互联网的金融创新必须遵循金融的客观规律,应遵循三个导向性原则:一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业务安全性应处于核心位置;二是坚持恪守金融风险的底线原则;三是鼓励适应互联网特点的金融服务创新。
同样出席当天年会的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也认为,不管是金融互联网还是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归根到底核心还是金融,而金融的核心实际上就是对风险的管理。
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主管部门——央行在12月24日全国支付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中提出,央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要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