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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可否介入P2P?
2013-10-21 10:17:00 来源:银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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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P2P在我国快速发展,并呈现出良好的潜在空间。商业银行介入P2P是对互联网金融探索的进一步深化,与商业银行转型趋势相符,且不会对自身间接融资造成太大冲击。同时,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开展P2P并无禁止性规定,商业银行开展P2P业务还可以有效消除或降低既有平台风险,其庞大的客户基础和信息挖掘能力也有利于P2P平台的规模扩大和融资功能的发挥。现阶段商业银行打造自有P2P平台,应在平台定位、组织架构、运行模式、介入策略等方面有所把控。

  什么是P2P?

  P2P(Peer to Peer)是一个互联网学理概念,在金融领域常与借贷相联系,指借助网络技术和信用评估技术,协助投资者与借款人实现直接借贷的中介服务活动,多译为“人人贷”,亦有称作“个人对个人贷款”、“点对点贷款”、“网络借贷”和“对等贷”等。

  2005年3月在英国成立的Zopa(Zone of Possible Agreement,可达成协议空间)网上互助借贷公司是人人贷的鼻祖。随后在美国成立的Prosper、Lending Club以及Kiva等公司的快速发展则使P2P被世界所认知,成为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借贷平台。

  目前,国际上P2P仍在快速发展和演变进程当中,尚未形成统一、成熟的商业模式或运营模式,但大概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个人对个人的直接借贷。即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实现个人之间资金的供求配对,这种模式在当前英美国家最为典型(见图1)。二是个人之间借助资金池实现借贷,即个人资金通过网络平台汇集成一个资金池,并按一定的原则分配给需要资金的个人。三是机构和个人(机构)之间,借助或者不借助资金池,通过网络实现资金供求配对。其中,第三种方式是否属于P2P范畴仍有较大争议。

  P2P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行业迅猛发展


  近年来,P2P在我国兴起并快速发展。2006年国内首家P2P小额信贷服务机构“宜信”在北京成立,随后点点贷、人人贷、哈哈贷、拍拍贷、安信贷、红岭、盛融、易贷365、808信贷、微贷网、E速贷、融信财富等数十个较大规模的网络信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发展起来。据统计,截至2013年一季度,国内已经有210多家P2P网络借贷公司,其中活跃的P2P公司约有30余家,P2P的客户已达数百万个,实现的贷款余额超过300亿元。

  从区域分布上来看,由于东部地区经济基础好,创业者多,借贷人文化程度较高,信用基础较好,我国P2P活动多集中在该地区。按照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对注册的132家P2P平台公司的统计分析,广东、浙江、上海、北京等地区合计占总数的60%以上(见图2)。

  监管仍是空白

  目前美国把P2P的融资行为界定为公开发行票据,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州证券监管机构对P2P平台实行信息披露、反欺诈要求和其他责任监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金融机构部对相关第三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保护借款人利益,由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保护借款人利益。英国对P2P平台的监管则相对较弱,由公平交易办公室(OFT)监管,仅适用一些业内认可的基本原则。

  与美英不同,虽然近年来我国P2P行业发展如火如荼,但对该行业的监管还是空白,尚未确定监管主体、监管内容以及监管形式,特别是对P2P平台中间账户监管缺位,实践上银监会曾对P2P平台做过风险提示,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则几乎没有在正式公开场合发表过监管意见。目前对P2P是否应该明确监管,业内仍存在很大争议,有人希望保持现状,给行业发展留下一定“自由发展”的探索空间,但也有人希望明确监管,对行业进行规范。事实上,美国对P2P的监管也面临一定的质疑。总的来看,由于P2P属于金融创新,对解决当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所帮助,且现今规模不大、风险总体可控,监管导向上趋于密切关注而非过早明确监管,但对中间账户的监管缺位风险正越来越引起国家的注意。

  高风险,高收益

  一方面,国内外实践中,P2P基本属于小贷业务,且相当部分贷款是纯信用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如英美国家几个运营较为成熟的P2P网贷平台,其逾期率和坏账率仍达到1%~2%之间。对于我国的P2P平台而言,由于信用、市场、监管、商业等环境与英美国家仍有较大差距,平台贷款的信用风险要更大一些。如多个P2P平台2012年不良贷款率在3%以上,个别更高达14.38%。除此之外,“非法集资”、“非法吸存”、“挪用客户资金”和“骗贷”等现象也时有发生,使我国P2P行业还表现出一些信用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见表1)。

  另一方面,高风险对应高收益,我国P2P的贷款利率与小贷公司相当,出资人的最终投资回报率较英美P2P公司要更高一些。实践中,为了避免高利贷嫌疑,我国的P2P平台公司名义利率一般都会控制在同期银行利率4倍之内,但同时向出资人提供额外“奖励”形式变相提高利率,最终出资人的回报率大概在20%~30%之间。而英美的P2P公司,以Prosper为例,自2009年7月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完成注册后,其平台上的出借人平均净年化收益率约为11%。

  我国P2P的发展趋势

  作为一种网络技术与金融脱媒相结合的新兴事物,P2P在我国的发展方兴未艾,并呈现出一定的发展趋势。

  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从资金需求端看,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众多,但长期得不到金融机构的“垂青”,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非常旺盛。预计未来这一现象将长期存在,这将是P2P良好发展的“肥沃土壤”。

  从资金供给端看,由于我国储蓄率长期较高,加上富余阶层不断发展壮大,而投资渠道却相对匮乏,这将给P2P营造一个良好的资金供给环境。

  从技术端看,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将有力削弱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现象,降低传统直接融资的风险,并提高P2P平台的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有利于P2P的长远发展。

  从监管端看,当前监管层对P2P的监管容忍度相对较高,并且鼓励P2P在我国的探索,这有利于P2P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形成可持续的P2P模式。综合来看,当前P2P行业在我国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填补了金融服务的空白,未来在市场、技术、监管等因素的推动下,P2P行业有望获得持续较快的发展速度和较大的发展空间。

  商业模式“中国化”

  无论是从国外还是国内看,目前P2P都是一个新事物,仍处于探索和发展变化之中,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商业模式。但与国外主流模式相比较,当前国内的P2P仍在我国的现实环境下呈现出显著的“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

  线上线下相结合。国外的P2P平台主要采取纯线上模式(Online)。这一模式在国内亦有模仿,如拍拍贷。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单纯地依赖线上很难有效控制风险,当前该模式在我国的发展相对缓慢。与之相反,近年来以人人贷和宜信为代表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模式(Online to Outline,简称O2O)在我国则发展迅速。如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2012年交易额增速达803%,2013年上半年同比增长267%,在两年多内实现了高速发展。

  给出资者提供本金保障。国外P2P多是纯信用贷款,平台本身不实质性参与到借贷利益链条之中,出资者往往自担风险。与之不同,在我国特有的信用、市场、监管等环境下,国内很多的P2P平台,为了满足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性要求,往往加入变相的担保性条款,对出资者进行本金及利息保障,出现“去信用化”的趋势。

  转变为“金融中枢”。实践中,国内很多P2P平台均采用多元化的交易模式,使P2P平台正由传统的信息服务中介向“金融中枢”组织转变。比如宜信就同时采用放款人与借款人直接交易、债权转让、NGO小额信贷机构中转、信托T2P等多种模式,其中后三类模式均是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加入了第三方机构。

  设立主体“金融化”

  近几年来,P2P在我国兴起并快速发展起来。从发起和设立主体来看,这些平台的发起人或者投资人已经由普通的自然人逐渐过渡到风投,正有向金融集团进一步转化的苗头,如2011年9月29日平安集团创立上海市陆家嘴(600663,股吧)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陆金所),标志着大型金融集团开始正式涉足P2P领域。

  商业银行介入P2P的理由

  平安集团创立陆金所为大型商业银行介入P2P打开了想象空间,未来基于以下理由或原因,商业银行或将主动顺应互联网金融趋势,积极探索介入P2P领域。

  介入P2P有利于商业银行占领互联网金融的制高点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潮涌而来,已经对商业银行的支付、转账汇款、小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金融、基金和保险代销等核心业务产生了冲击。可以预见,未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基金、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公司直销平台的建立,商业银行传统的存款业务亦将面临巨大的分流压力。正如马蔚华所讲,“以脸谱(Facebook)为代表的社交网络,威胁到银行存在的根基——存贷中介功能”。事实上,正是国外著名的P2P平台Lending Club公司借助Facebook的客户基础开展P2P业务。马蔚华认为的威胁源于互联网金融重要代表之一的P2P。

  互联网金融是大势所趋,商业银行与其被动抗争,不如主动出击,顺势而为,争做潮流的引导者。实际上,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已经做了很多探索,如招商银行与多方合作打造网络金融服务,建设银行搭建“善融商务”电商平台,交通银行推出“交博汇”网上商城平台,民生银行探索“体外电商”,中信推出“异度支付”等。然而,当前我国银行业面临互联网金融时仍存在从哪切入、如何布局等一些困惑,特别是对于一些先行者来说,如何进一步深化、怎样保持领先优势则是一个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

  从目前商业银行对互联网金融的探索现状来看,P2P领域仍是一块“处女地”。无论是对于尚没有切入互联网金融的后来者,还是对于需要保持领先优势的先行者,一旦介入P2P领域,就把握了互联网金融的制高点和先机。

  介入P2P有利于商业银行实现转型

  我国银行业传统的经营模式是“垒大户、傍大款”,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和金融脱媒程度加深,这种经营模式面临着银行议价能力下降、信贷流动性不足、资本占用过高等一系列问题,商业银行必须实现从“高富帅”向小微企业、从批发向零售的转变。据报道,当前我国有5000万户小微企业,而这类客户群体长期享受不到现代金融服务,按照平均每户贷款需求10万美元计算,5000万户小微企业的整体贷款需求就接近5万亿美元,属于典型的蓝海业务。

  商业银行如果通过P2P平台服务小微企业,提供投资咨询、资信调查、贷后管理、资金结算、担保等服务,不但可以获得相应的管理费和其他中间收入,而且能够借助P2P平台促进存款增长,甚至可以发展传统信贷和VC、PE业务,最为重要的是还可以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增强盈利能力。

  当前介入P2P不会对自身间接融资造成大的冲击

  由于P2P本身属于直接融资,与商业银行金融中介的职能定位相冲突,介入P2P容易给人造成“冲击传统信贷业务”的错觉。对此,商业银行除了应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是大势所趋外,还应看到P2P本质上仍是小额信贷,而且当前其受众群体和贷款体量都非常有限,尚很难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造成冲击,更应看到其延展出的对传统业务的反向促进作用。

  商业银行开展P2P的可行性

  当前对于商业银行开展P2P并无禁止性规定


  由于P2P本质上属于信息服务业,国家对其设立主体的要求相对较低,这也是近年来我国P2P企业爆发性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从目前的法律和监管环境来看,我国并不存在禁止商业银行开展P2P的明确规定。相反,按照《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等一系列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这就为商业银行进入P2P领域提供了可能。

  另外,从目前国内P2P的发展现实来看,很多P2P平台正在积极向人民银行申请P2P平台执照,试图避开非法融资的监管风险。而从银监会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开展P2P业务不但与国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导向相符,而且有利于降低P2P行业的风险,更有利于商业银行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和提升盈利能力。商业银行如果介入P2P业务,只要积极与银监会沟通,获得银监会支持的可能性极大。

  商业银行介入P2P业务可以有效消除或降低风险

  风险是当前国内对P2P争论焦点之一。2011年银监会254号文曾专门从监管角度就此进行过提示。当时银监会认为我国P2P主要存在影响调控效果、非法集资等7类问题或风险(见表2)。事实上,这些问题或风险中相当一部分主要是因为平台企业无吸存许可、企业小、央行征信系统不共享、客户数据积累时间短数量小等原因造成的,如果平台发起人换为商业银行,很多问题或风险将不复存在或大大降低,特别是如果商业银行设立的P2P平台采取纯粹的直融模式,商业银行对平台发生的贷款并不具有所有权,完全无需承担信贷风险。

  商业银行具有开展P2P业务的客户和技术优势

  P2P成功的关键则在于客户资源和数据挖掘能力。从客户资源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系统中具有无可匹敌的客户群体,规模优势显著,能够最大限度地建立“大数据”;从数据挖掘能力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一般都设立了多个数据开发中心,拥有庞大的信息技术研发人才队伍团队,具备得天独厚的数据挖掘优势。

  商业银行开展P2P的初步设想

  商业银行介入P2P,终极目标是打造自身专属的P2P平台,应在平台定位、组织架构、运行模式、介入策略、推广策略等方面应有所把控:

  一是平台定位上,现阶段的商业银行P2P平台应作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补充,定位为小微企业网上直融平台。当前国内P2P平台60%~70%贷款资金为个人经营性贷款,这一点与国外的P2P贷款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消费显著不同,加上我国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商业银行P2P平台定位为小微企业直融平台为宜。

  二是组织架构上,商业银行经营P2P平台跨界但不越界,因此不必成立专门的运行公司,完全可以在银行相关部门的主导下运行,建议由电子银行部门牵头,小微企业、个金、财富等部门参与。

  三是运行模式上,由于商业银行具有吸存、贷款、担保、咨询等业务许可,P2P平台的业务模式完全可以实现多元化。如同时开展网上配对直融、有选择性地提供担保服务、通过资金池推介特殊理财产品、自由债权转让等,必要时也可以发展传统存贷业务。

  四是介入策略上,宜秉持稳步推进的原则。现阶段,商业银行探索P2P业务,可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先加强与优秀P2P平台合作,为其提供资信证明、中间账户监管等一些周边服务,协助其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和运行效率,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从中了解平台运行流程,积累平台管理经验,实现双方共赢。此后,商业银行可以择优参与到P2P平台的核心业务中去,进一步熟悉P2P核心运行机制。比如成为债券转让模式平台的第三方贷款人等。最后,在技术、人才、管理等积累充分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打造属于自身的P2P平台,

  五是推广策略上,商业银行打造自身专属的P2P平台,先期应把重点放在自身客户上,在系统设计上应尽量与个人网上银行充分对接,并实现数据共享,且应制定充分的价格优惠吸引客户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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