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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谁的盛宴
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更多源于对未来金融业格局如何演变的关注。至于它到底会成为谁的盛宴,还取决于各方参与者的准备与智慧。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量和涉及的用户越来越多,对银行传统支付业务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正在直接推动金融业深刻变革。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互联网业、金融业和电子商务业之间的界线日渐模糊,行业融合日渐深入,已经形成新的“互联网金融业”蓝海。银行如何应对挑战,已成为中国金融业面临的时代选择。
初体验
随着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近几年电子商务突飞猛进,从而直接推动了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迅速增长。从2000年到2011年,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以每年528%的速度增长,从3.6亿上升到23亿,其中45%的用户位于亚洲。网络的应用,深刻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交易习惯,世界加快了实体经济与互联网络的融合。一项英国的研究数据显示,到2013年,B2C(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的全球交易量将逾1.25万亿美元;而根据弗雷斯特研究所估计,中国电子商务销售额年增长率将达到20%左右,预计从2012年到2016年,将从1600亿美元上升到3500亿美元以上。
电子商务对传统交易的替代,可从国内第一大网络零售商——淘宝网——2010年举行的“光棍节”促销中管窥:2010年11月11日,在淘宝网举行的“光棍节”5折大促销活动的当天,取得了单日9.36亿元的交易额,超过了购物天堂香港一天8.5亿元的交易额,创造了商业史上的一个奇迹。而到了2012年光棍节,天猫和淘金联手,更创下了100亿元的日销售额。
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为解决网络购物中由于买方和卖方不直接见面而引发的不信任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其中的代表就是“支付宝”。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38039亿元,支付宝占据了46.6%的市场份额,位列第一。2011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向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国内27家企业颁发了第三方支付牌照,表明了金融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这种新型支付方式的认同,同时也标志着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全面兴起
随着第三方支付法律地位的明确,互联网金融开始兴起。如同“支付宝”最初是为了解决淘宝买卖之间的支付问题而生,互联网金融的发生、发展也是基于网上电子商务交易的需求。而第三方支付具备了合法身份,则使互联网金融业务进一步的全面发展成为了水到渠成的事情。
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互联网络技术与金融的相互结合,是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通过互联网实现的金融服务,是以网络等新技术手段为基础的一种金融创新形式。从广义上理解,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包括在网络的基础上对原有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和原有流程、运作方法、运作模式的创新以及与其运作模式配套的网络金融机构、网络金融市场和相关的监管等外部环境的改善。
互联网金融一经诞生,就显示出蓬勃的生命力,迅速赢得了时尚年轻客户的青睐,改变了传统银行的竞争格局,分流了许多传统银行客户,成为银行不得不面对的竞争对手。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关键在于互联网金融有两个突出优势。
一是成本优势。互联网应用于电子商务的优势在于其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系统化,以电子流实现了商流、物流、资金流的高效统一,可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突破时空限制,为交易双方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提高商品的流通效率。互联网金融主要在互联网的虚拟空间上开展业务,无论是寻找客户还是完成支付,甚或开展融资,均在网上进行,省去了传统的庞大实体营业网点费用和高昂的人力资源成本。
二是信息优势。一方面互联网打破了专业信息和数据的“孤岛”,它向所有人提供服务并生产出巨大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不再只靠政府、大学或企业提供,而是由成千上万的个人协作生产;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等主体的经济行为,都越来越多地依赖信息网络,不仅要从网络上获取大量经济信息,依靠网络进行预测和决策,而且许多交易行为直接在信息网络上进行。互联网金融正是借助其所掌握的海量客户数据,才得以精准地发现和接触客户,增强其与客户的粘性;同时,其所拥有的大数据处理技术,也使其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快速、准确地掌握客户的行为特征,包括客户的消费行为和信用等级。这些,对于互联网金融开展小微金融业务极为便利。
互联网金融有以下三个显著的特点:
其一,实现了服务模式的多样化。网络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更先进的业务处理方式,以便捷、个性化的服务吸引了更多的客户,也创造了更多的交易机会。如,前几年开始的电子银行、网上证券营业厅等,将传统的业务同互联网等资源和技术进行融合,通过互联网实现了将传统的柜台向客户的进一步延伸。而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方式,而且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产品销售方式、交易处理方式与支付结算方式。后者主要表现为B2B(Business toBusiness)、B2C(Business to Customer)与C2C(Customer to Customer)等业务模式。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网络租赁等新型金融服务模式的逐步兴起,充分体现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的相互融合。一方面,互联网已经融入到金融服务的各个领域,服务模式更加多样;另一方面,金融市场是信息驱动的市场,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与交易平台,金融服务也越来越依赖于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
其二,非金融机构加入了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行列。以往金融服务提供者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即使如电子银行、网上证券营业厅等业务的提供方,仍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等传统的金融机构。但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加入了金融服务提供者行列。具体来说,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了支付服务,如PayPal(易趣公司产品)、支付宝(阿里巴巴旗下)、财付通(腾讯公司,腾讯拍拍)、易宝支付(Yeepay)、快钱(99bill)、百付宝(百度C2C)等;P2P网络借贷平台则实现了借贷双方客户的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满足了人们对资本快捷的需求,典型的有拍拍贷(ppdai)、红岭创投(my089)、易贷365(edai365)等;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咨询服务,如金融界、同花顺、大智慧和指南针等,其主要的收入来源为信息、数据以及客户端的服务费。从属性来看,这些机构大多属于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是网络信息技术,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可见,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使这类机构逐步加入了金融服务提供者行列。
其三,金融服务流程日益规范。无论是电子银行等传统金融服务,还是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网络租赁等新型金融服务,目前均已逐步纳入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管下。各机构通过市场竞争与客户定位,确定目标,开发产品,逐步形成了规范的服务流程,用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规范非金融机构的支付业务。该办法的出台使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范畴、监管等有章可循。而在网络借贷、网络租赁等其他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方面,政府部门也应陆续出台管理办法,以确保服务流程的合理、规范。
目前,互联网金融与银行的市场份额和业务服务相比,规模还是比较小的,只是从庞大的银行业务中分到一杯羹,暂时还难以撼动银行在金融业的统治地位。
从目前的业务态势看,互联网企业凭借数据及电子商务优势,已逐渐渗透到支付结算和信贷这两项银行的核心业务;而银行也通过互联网延伸了客户服务,并挺进到非传统业务领域。从未来发展看,互联网已经颠覆了很多行业了,下一个颠覆的就是金融业。互联网金融不仅是银行的强劲对手,还很可能扮演着银行终结者的角色。
面对来势汹汹的互联网金融,银行界的有识之士也已看到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积极谋划业务向互联网转型。互联网对于银行而言,不是敌人,而是很好的工具,应加快与互联网的融合速度,深入研究互联网时代的商业规律和商业模式,通过流程、业务、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来掌握网络交易的主导权。
发展与监管并行
互联网金融在大胆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对现有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监管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应对。
其一,监管原则方面。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使传统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及现场监管等手段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监管。鉴此,监管方向应该是对创新所衍生出的各类金融业务模式实施功能性监管,即关注金融产品的业务模式及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同时,要强调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而不是仅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能够较好地解决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问题,管理层应将精力放在如何完善功能监管体制以实现对金融创新产品的有效监管上,为我国金融服务创新的发展创造一个适度宽松的环境。而针对网络借贷、网络租赁等其他新型的金融服务,政府部门应该明确监管机构,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业务。
其二,机构设置方面。一是要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为此,应针对各类依托于网络技术的新型金融服务,成立“国家网络金融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功能性监管的模式,负责推动各类新型网络金融服务相关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制定与执行,并据此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同时,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应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相互开放各自的信息资料库,并定期通报各自的监管情况,促进联动监管,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二是要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应积极同有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建立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制度,并掌握国际最新技术,以此加强对借用网络平台进行非法避税、洗钱以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全方位的监管,形成对我国乃至全球网络金融健康运行的有力保障;同时,借助合作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冲突等,及时与相关国际组织或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进行协调。
其三,规章制度建设方面。一是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可考虑将机构的技术实力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实行类别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分类标准,以对互联网金融各种业务的开展加以限制和许可;实施灵活有效的市场准入监管,除对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进行检查外,还要对其交易系统的安全性、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进行检查。二是构建安全体系。应要求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重点保障网上交易安全,从技术上、法律上保证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实现身份真实性、信息私密性、信息完整性和信息不可否认性;各机构还应建立容灾备份机制,避免业务数据丢失。三是加大客户保护力度。各机构应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意识,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积极配合消费者协会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的调查、调解工作。
其四,完善征信体系建设方面。一是在实现客户的信用信息管理方面,要全面落实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征信系统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保障消费者个人征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二是要及时更新个人信用信息,确保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完整性,实现全国可联网进行信用查询;同时规范查询行为,降低交易对象的选择成本,为社会提供全面、快捷的信用服务。三是要完善客户还款提醒服务机制,健全处理客户异议申请的工作流程,畅通异议处理渠道,提高异议处理效率;同时,要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形成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
其五,人才培养方面。金融院校与研究机构要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加大金融知识的普及力度;同时,有计划地从国际市场上引进专业人才,并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互联网金融运作和风险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