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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指引出台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具存管资格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经过一年多时间的酝酿,银监会于近日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五章二十九条,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实施标准,鼓励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指引》对于银行对接 P2P资金存管业务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对网贷平台申请开展存管业务时应履行的程序和责任、银行开展存管业务应满足的条件、职责和系统要求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指引》明确了资金存管业务的三大基本原则:一是分账管理,商业银行为网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对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存管资金分开保管、分账核算;二是依令行事,存管资金的支付清算以及资金进出等环节,需经出借人、借款人的指令或授权;三是账务核对,银行和网贷机构每日进行账务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规定每笔资金流转有明细记录,妥善保管相应数据信息,确保有据可查。
《指引》还明确指出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具资金存管人资格,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的业务模式,主要原因:一是《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二是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 43号)中也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