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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违规举报奖励细则》开始征求意见 暂定每家机构保证金五万元
2016-05-06 19:09:42 来源:中国支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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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初,央行发布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时隔近一个月,按照央行要求,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于近日出台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并已经下发至各理事单位征求意见,要求于5月9日前进行意见反馈。征求意见结束之后将于7月1日起实施。

  关于举报细则

  近日,中国支付网独家获悉了支付清算协会出台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文件的内容要求,协会将设立举报奖励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举报奖励工作。同时,要求举报人要以实名举报的方式通过网站、邮箱、微信公众号、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材料受理情况,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案情复杂的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关于合规保证金

  在该征求意见稿中,还对合规保证金做出细则规定。协会负责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签订《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书》,并在协议书签订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缴纳暂定为5万元的保证金。保证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

  关于违规处罚

  中国支付网了解到,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同一年度,3次以内(含3次)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2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40%;属于“支付机构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或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同一年度内,3次以内(含3次)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60%。

  关于奖励标准

  扣除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纳入举报奖励基金,对于一般违法违规事项奖励标准为200-2000元,严重违法违规事项奖励标准为500-10000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关于违规行为

  协会在此次征求意见的文件中还列明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规行为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非银行支付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共4大项20小项:

  支付机构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或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

  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展股权变更(含股东变更和股权结构变更)的。

  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的,或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没有备付金存管银行或者备付金存管银行超过规定数量。

  备付金账户发生现金支取的。

  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未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擅自经营金融业务活动的。

  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

  公开披露虚假信息的。

  未按规定处理客户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隐患或者导致信息泄露的。

  对特约商户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漏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未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收回受理终端等措施,造成损失的。

  发送银行卡交易信息未采取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的。

  收单机构存储了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造成客户或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的。

  未按规定建立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管理制度,或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造成特约商户违规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

  无故未按约定时限为特约商户办理资金结算,或截留、挪用特约商户或持卡人待结算资金的。

  将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未直接将交易资金结算至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为其他机构开放交易接口。

  收单机构将外包服务机构发展为特约商户并接受其发送的银行卡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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